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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
1.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
(“qha.co.kr”以下称为“Q头发检查”)是为了下面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,不会用于除下面目的之外的用途。-顾客加入意向的确认,对顾客提供的服务的本人识别和认证,会员资格的维持和管理,所提供物品或者服务的付款,物品或者服务的供给,运送等
2. 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留时间
①(“qha.co.kr”以下称为“Q头发检查”)是从信息主体开始,在收集个人信息的时候,将已经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进行保留,将使用时间内或者符合法令的个人信息进行保留,在有效时间内处理和保留个人信息。

②具体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留时间如下 参考下面的例子,记载关于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保留时间和关联法令,根据等。

(例子)-顾客加入和管理:解除服务利用合约或者会员加入之前,但是还存在债权,债务关系时,到该债权,债务关系结束时为止,-网上交易的合约,合同撤回,货款结算,产品等供给记录:5年
3. 个人信息的第3者提供
(“qha.co.kr”以下称为“Q头发检查”)在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,法律的特别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中相应的情况之外,不会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3者。
4.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
①(“Q头发检查”)为了能够顺利地进行业务处理,进行了下列个人信息业务处理的委托。

-受到委托的对象(受托者):Logen快递,邮局 -委托的业务的内容:Q头发检查试剂盒的发送,检查结果(报告书)的发送,商品券发送等必要的姓名,电话号码,地址等。

②(“qha.co.kr”以下称为“Q头发检查”)在签署委托合约时,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,不以实行委托业务为目的的个人信息处理禁止,技术上和管理上的保护措施,再委托限制,对于受托者的管理,监督,损害赔偿等责任的有关事项,必须在合同等文书上进行明示,对受托者是否对个人信息进行安全处理进行监督。

③ 委托业务的内容或者受托者变化的情况,必须即时通过本个人信息的处理方针进行公开。
5. 信息主体的权利,义务和行使方法 : 使用者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可以行使下面的权利。
①信息主体在(“网站URL”以下称为“网站名”)随时都可以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权利。
  1. 个人信息浏览要求
  2. 有错误等情况的修正要求
  3. 删除要求
  4. 停止处理要求
6. 撰写处理的个人信息的项目
①(“qha.co.kr”以下称为“Q头发检查”)处理以下各项个人信息。
1- 必需项目:地址,密码,生日,性别,用户ID,电话号码,姓名,电子邮件,支付记录,连接的IP信息,连接计程
7. 个人信息的销毁 : (“Q头发检查”)原则上在达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之后,会马上销毁该个人信息。销毁的程序,期限和方法如下所示。
- 销毁程序使用者在目的完成后将输入的信息移到单独的数据库(如果是纸质的就归入到单独的文件),根据内部的方针和其他法令贮存一段时间之后,必须要马上销毁。这种情况,存入数据库的个人信息没有按照法律使用的情况,是不能用于其它目的的。

- 在销毁期限内,使用者在个人信息已经超过保留时间的情况下,从保留时间的到期日的5天之内,个人信息因为达到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,对应服务的中断,事业的终止等而失去其效应的时候,从个人信息被认定为不必要的那天起的5天内,将予以销毁。
8.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护措施。
(“Q头发检查”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,为了保护其安全性采取了下列的各项的技术性,管理型和强制性措施。
  1. 办理个人信息的职员的最少化和教育,指定办理个人信息的职员,限定负责人最少化,实行管理个人信息的对策。
  2. 实施定期的自我检查。为了保证在办理个人信息时的相关安全性,实施定期的(1分钟1回)自我检查。
  3. 内部管理计划的建立和实行,为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处理,建立和实行内部管理计划。
  4. 个人信息的加密。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是以密码加密的方式进行储存和管理的,只有本人可以知道,将重要的数据进行文件和传送数据的加密,或者使用文件锁定功能等特定的安保功能。
  5. 应对黑客入侵等技术上的对策
9.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编制
①YS环境技术研究院(“qha.co.kr”以下称为“Q头发检查”)对于个人信息处理的业务进行综合处理和负责,为了个人信息处理和有关的信息主体的投诉处理和损害补偿等,指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。

▶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姓名:李智恩
职业:代理
联系方式:1599-2621, support@ysiet.com
连接到个人信息保护的负责单位

②信息的主体在使用YS环境技术研究院(“qha.co.kr”以下称为“Q头发检查”)的服务(或者事业)时,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所相关的咨询,投诉处理,损害补偿等相关的事项,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负责单位进行询问。YS环境技术研究院(“qha.co.kr”以下称为“Q头发检查”)对于信息主体的咨询将即时给予答复和进行处理。
10.个人信息的处理方法变更
①此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从实行的那天开始生效,根据法令和方针进行变更内容的增加,删除和更正的情况,在更正内容实行的7天前开始,通过公告事项进行公示。